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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_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相检二部刑诉〔2020〕16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5241979********,汉族,中专文化,苏州**空气过滤器有限公司股东,住苏州市相城区**镇**村**号。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4月9日由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决定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6月5日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苏州**空气过滤器有限公司(另案处理)成立于2007年5月,由被告人张某某与虞某某(另案处理)分别占股45%、55%。被告人张某某主要负责公司生产,虞某某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产品销售。自2012年6月起,该公司为少缴税款,由虞某某起意,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陈某某(另案处理),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12年12月,虞某某明确告知被告人张某某上述情况,被告人张某某未予反对,且每月将虞某某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交给该公司兼职会计申报抵扣。2012年12月至2015年12月期间,该公司共取得江西**甲有限公司为其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8份,税额合计人民币534673.04元,价税合计人民币3679808.57 元;取得江西**乙有限公司为其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 份,税额合计人民币63205.12元,价税合计人民币435000.00 元;取得江西**丙有限公司为其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 份,税额合计人民币22085.48 元,价税合计人民币152000.00 元;取得江西**丁有限公司为该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 份,税额合计人民币50854.70元,价税合计人民币350000.00元;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税额人民币670818.34元,价税合计人民币4616808.58元,均已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

案发后,苏州**空气过滤器有限公司向税务机关补缴全部税款。

被告人张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证明、补缴税款明细等。

2.证人陈某某、王某某、胡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苏州**空气过滤器有限公司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被告人张某某系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百零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某某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朦倩 

                                   2020年6月2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户籍地。

2.案卷材料及证据9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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