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公开版)_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江检刑检刑诉〔2019〕8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03********0314,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镇,现住北京市**小区**号楼**单元**室,无职业,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5年12月15日被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5年12月18日被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2月7日被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7年10月31日被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经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12月7日被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执行逮捕,2018年7月16日被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江源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3月29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罪,于2018年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案经二次退回补充侦查,2018年7月16日江源区公安局因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回起诉继续侦查。2019年3月29日,江源区公安局又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28日补查重报;本案因系疑难、复杂案件,本院决定延长审查期限15日,自2019年6月29日至2019年7月13日。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通过妻侄**区**镇**煤矿会计马某某(已判决),虚开增值税发票销售牟利,2013年至2015年间,张某某在北京将马某某虚开的增值税发票以发票金额5.5%的价格销售给田某某、任某某。截止案发,被告人张某某销售虚开的增值税发票金额共计1700万余元。税额290余万元,获利94万余元,张某某分得8万余元。马某某、张某某为销售虚开的增值税发票,于2014年10月,马某某私自将**镇煤矿的公章、法人名章、法身份证信息、企业经营执照邮寄给张某某,张某某指使李某甲用这些信息,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桥支行私开**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镇煤矿对公账户,供购买增值税发票公司进行走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银行明细、法人授权委托书、**市国家税务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常住人口信息;

3.证人证言:证人马某某、李某乙、李某甲、王某某、张某甲的证言;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于文平

2019年9月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