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章丘检二部刑诉〔2019〕5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22197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住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经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27日被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2日被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9月30日退回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补充侦查,同年10月29日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重新将此案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谢某某个体经营煤炭购销业务,并长期为济南**有限公司供应煤炭。由于济南**有限公司要求谢某某签订合同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达到长期供货和结算货款的目的,谢某某找到被告人张某某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张某某找刘某某(另案处理)为谢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10.5%至11%的比例收取开票费。经过被告人张某某介绍,刘某某于2016年11月至2019年2月为谢某某虚开4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共计686673.79元,价税合计4902664.37元。经税务部门证明,刘某某虚开的4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抵扣税款。被告人张某某将税款及违法所得已上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明知他人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了获取好处,为他人介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能够将税款和违法所得上交,酌情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至六万元人民币,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清锋
2019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济南市第四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六册。
3.补交的税款及违法所得款存单两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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