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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刑二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3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226197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宿舍。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泗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泗洪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张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张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张某某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7日、8月28日,被告人张某某在挂靠江西**工程有限公司从事建筑工程期间,为抵扣税款,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中间人孔某某、李某某(另案处理)的介绍,向许某某(另案处理)实际控制的泗洪**木材加工厂及通过许某某联系的泗洪县**木业有限公司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0份,价税合计1116200元,税款合计128412.39元。后被告人张某某将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

另查明,被告人张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洪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暂扣凭证,调取的户籍信息、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抵扣税款清单等书证;

2.证人许某某、孔某某、李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石德强

   2020年6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住所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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