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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国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公诉刑诉〔2019〕10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0年2月1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40198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安国市,住河北省保定市安国市**镇**村**路**号*排*室,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4月5日,被安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30日,经安国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国市看守所。无前科。

本案由安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张某某在任‘河北**中药材贸易公司’负责人期间,经人介绍认识了从事药材生意的吕某某(另案处理)、丁某某夫妇,吕某某以自己向‘**公司’供货,而自己发票不够用为由,与被告人张某某协商,由被告人以其任职的公司名义,代为向收货的‘**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张某某同意后,于2017年2月-2017年7月,利用本公司资质与‘**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并按合同价额,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述涉及税额600余万元,受票公司抵扣税款60余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在没有充分证据证实存在货物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为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税金额600余万元,受票企业抵扣税额60余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最高法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和‘河北省高法关于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国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江双会

                                  2019年10月28日 

附:

    1.被告人羁押于安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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