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垦检一部刑诉〔2020〕24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521197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个体,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街道**村,现住址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小区**号楼**室。2018年5月8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东营市公安局垦利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东营市公安局垦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份,被告人张某某借用东营**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名义,低价从洛阳炼化**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购买燃料油约4124吨,然后转卖给***利津炼化有限公司,为弥补短缺的燃料油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张某某在明知东营**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山东**燃化有限公司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陈海虎介绍从山东**化有限公司向东营**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价税合计5169738元,税款751158.52元。上述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抵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建议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至二十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文娟
2020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住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小区**号楼**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附加证据1份。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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