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杜检检一刑诉〔2020〕47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6021975********,汉族,初中文化,淮北市**商贸有限公司负责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现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中路177号现代花园**幢**单元**室,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7月6日被淮北市公安局杜集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北市公安局杜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份,时任淮北**商贸有限公司股东、负责人的被告人张某某在该公司与山西省吕梁市**煤业有限公司没有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为了冲抵进项税,从吕梁市**煤业有限公司的负责人陈某某(另处)处购买35张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3415384.64元,税额580615.36元,价税合计金额3996000元。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淮北市**商贸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将全部税款及罚款补缴至淮北市税务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蒋某某、尹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艳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在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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