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息检二部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5281967********,汉族,小学肄业,河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经理,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息县,住信阳市**区**小区**号楼**楼**室。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5月10日被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本案由息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行贿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张某某向原信阳市**局党组书记、局长马某某行贿现金5万元。
2017年5月至2018年3月,张某某为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购买废旧蓄电池、签订长期储存协议等事项,先后3 次送给信阳市**局时任党组书记、局长马某某现金共计5 万元。其中:2017年5月,张某某通过鲁某某在马某某办公室送现金1万元;2017年下半年的一天,张某某在马某某车上送现金2万元;2018年3月24日,张某某在马某某车上送现金2万元。
2、被告人张某某向原息县**局党组书记、局长曹某某行贿现金8万元和茅台酒一件(6瓶)。
2017年下半年至2018年年初,被告人张某某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为在息县市场收购废旧电瓶,通过息县**局职工张某某分两次送给息县**局时任党组书记、局长曹某某现金6万元、2万元。2018年春节前,张某某送给曹某某茅台酒一件(6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前科证明、银行交易记录等;2.证人张某某、马某某、曹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建议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张某某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息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书林
检察官助理:宋宇声
2020年9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信阳市看守所。
2.调查卷宗7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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