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二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041978********,汉族,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文化,系兰州市公安局**所第**管教大队原**,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住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街**小区**单元**室,因涉嫌行贿罪,2020年3月16日经七里河监察委员会决定留置并于次日执行,2020年4月28日、5月7日因涉嫌行贿犯罪经永登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分别于次日被永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永登县看守所。
2020年4月27日因违反廉洁纪律、涉嫌行贿罪被中共兰州市公安局委员会决定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同日被兰州市公安局给予开除公职处分。
本案由兰州市七里河区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行贿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被告人张某甲获悉其兄张某乙非法持有枪支、弹药案交办至兰州市**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为加快办案进度,并对张某乙从轻处罚,张某甲请托兰州市公安局**支队原**李某某(另案处理)帮忙,李某某又找到兰州市**区人大常委会原**吴某某(另案处理)帮忙,吴某某便请托兰州市**区人民检察院**屠某某(另案处理)办理此事。2018年1月,被告人张某甲得知张某乙案已由兰州市**区人民检察院起诉至兰州市**区人民法院,经与李某某商量后,被告人张某甲将感谢费20万元现金交给李某某。李某某与吴某某商量后,吴某某通过电话联系好屠某某,两人驱车至屠某某家所在兰滨小区门口,吴某某将分别将两箱装有10万元现金的水果送给屠某某,屠某某又将其中装有10万元现金的水果送给张某乙非法持有枪支、弹药案的主审法官杜某某(另案处理)。
2018年2月、4月,被告人张某甲为了使其哥张某乙案能被判处缓刑,先后两次找到其兄张某乙非法持有枪支、弹药案主审法官杜某某(另案处理),送给杜某某好处费共计40万元。2018年5月15日,**区人民法院判处张某乙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2018年9月11日,兰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适用缓刑不当,对量刑情节评价不全面为由,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2019年3月26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张某乙一审判决量刑畸轻、适用缓刑不当为由改判张某乙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及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身为国家公职人员,无视国法,为达到使其兄张某乙在刑事案件中获得较轻的刑罚,自己或通过他人多次给予相关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严重影响了法院、检察院的司法公正,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涉案金额达60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维清
2020年6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永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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