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一部刑诉〔2021〕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4211973********,汉族,大学本科学历,系白银市**有限公司、白银市**有限公司、白银市**有限公司、白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靖远县**镇**路**号**栋**单元**室,现住白银市白银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行贿罪于2018年11月10日被景泰县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同年11月14日被解除留置措施,2020年12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泰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行贿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为感谢时任白银市**局长万某某在其承揽白银市**工程等项目中的帮助,2010年,被告人张某某给万某某修建位于靖远县**乡的房屋,花费5.4万元;2010年和2012年,张某某分2次向万某某行贿共计3万元人民币;2013年底,张某某给万某某送了一张内存50万元的银行卡,万某某当时没有收取,张某某承诺等万某某退休后再将这50万元送给万某某,万某某表示同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项目工程合同、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万某某、卜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经景泰县监察委员会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视为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彭钲云
检察官助理:郭小勇
2021年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被取保候审于户籍所在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量刑建议书及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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