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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诈骗、传授犯罪方法案)_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湄检刑诉〔2020〕17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82000********,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湄潭县,户籍地址住贵州省湄潭县**镇**村**组**号,住贵州省湄潭县**街道**小区**单元**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经湄潭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5日被湄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0日被湄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湄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传授犯罪方法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0日、2020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诈骗案

2020年1月,被告人张某某得知如何采用贷款方式诈骗他人后,便使用注册账号登录抖音,在抖音视频中寻找贷款广告视频,并进入贷款视频评论区寻找有贷款需求的人。张某某发现有贷款需求的人后,通过抖音私聊告诉被害人可以帮助其办理网络贷款。获取被害人信任后,张某某让被害人添加其用于诈骗的QQ号(昵称:“客服陈某某”)。同时让被害人下载虚假的贷款软件,为进一步获取被害人信任,张某某将骗取的中惠金融营业执照及名字为陈某某的工作证发给被害人。被害人在虚假的贷款软件中输入自己的身份信息资料后,虚假贷款软件自动生成贷款额度。被害人按照张某某提示操作后,显示自己贷款金额不能提现。张某某便以需要缴纳工本费、手续费等才能提现贷款金额为由对被害人实施诈骗。张某某为逃避打击,从自己注册的赌博账号内获取银行账号发送给被害人,让被害人将钱转入其提供账号。由此被害人转账的钱进入张某某在赌博网站中注册的账号内,张某某使用骗取的钱在赌博网站内进行赌博,如赢钱后,便将钱提现到其绑定的银行卡,从而达到洗钱的目的。在此过程中,张某某共计诈骗他人资金人民币34683元,具体如下:

1、2020年2月27日,被告人张某某以贷款缴纳手续费、服务费、保证金为幌子骗取被害人李某甲资金人民币16800元。

2、2020年7月11日,被告人张某某以贷款缴纳公证费、服务费为幌子骗取被害人柏某某资金人民币11984元。

3、2020年7月22日,被告人张某某以贷款缴纳工本费、手续费为幌子骗取被害人孙某某资金人民币1699元。

4、2020年7月26日,被告人张某某以贷款缴纳工本费、手续费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乙资金人民币4200元。

二、传授犯罪方法案

2020年春节过后,彭某某(另案处理)在湄潭县县城无住所,被告人张某某便让彭某某到自己租的房屋处居住。彭某某居住期间,张某某将自己采用网络贷款方式诈骗他人的方法教授给彭某某。彭某某按照张某某传授的诈骗方法开始实施诈骗。被告人张某某与彭某某在分别实施诈骗的过程中,张某某用于诈骗的QQ号被封号后,便向彭某某借用其实施诈骗的QQ号诈骗他人。彭某某采用张某某教授的诈骗方法,成功诈骗被害人江某某及宁某某,共计诈骗资金18850元。

另查明:被告人张某某在本院审查起诉期间,揭发他人犯罪行为,且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主动供述了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传授犯罪方法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户籍证明、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情况说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雷某某、彭某某、江某某、宁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甲、柏某某、孙某某、李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电子数据:湄潭县公安局电子数据检查报告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采取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现金共计人民币34683元,属于数额巨大;采用口头传授方式,故意将实施犯罪的具体做法、经验传授给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九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传授犯罪方法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是立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主动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传授犯罪方法的犯罪事实,以自首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徐兴波

                                               检察官助理 罗德飞

                                               

2020年12月8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湄潭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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