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蒸检公诉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1196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衡阳县**镇**村**组,现住址为衡阳县西渡镇赤水**组;2019年7月17日,因涉嫌诈骗罪经衡阳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经本院决定以涉嫌诈骗罪、伪造身份证件罪逮捕,次日由衡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衡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伪造武装部队印章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复杂,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2020年2月6日、4月17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12月5日、2020年2月20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5日、3月1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诈骗罪
1.2008年9月,衡阳市人民政府以衡信联发(2008)5号文件,下发了对六类军退人员发放公益性岗位补贴的文件。根据此文件精神,衡阳县劳动保障局和民政局联合下发了“衡阳县企业部分军退人员再就业工作具体操作方法”的通知。文件明确了申报对象的范围、申报审核、资金来源和发放流程。被告人张某某系农村户口、军队退役后无工作单位,本不属于发放公益性岗位补贴的对象,但为了利用政策享受国家补助,张某某便想到伪造企业下岗职工身份到衡阳县劳动就业服务管理局(2015年8月份更名为衡阳县就业服务中心)去申请补贴。
2013年,张某某听说供销社的档案管理比较松懈,便从衡阳长乐供销社借出其姐张定梅的档案,复印好相关资料,然后再找到一个邵东制假人,把档案模板及需要更改的信息一起邮寄给制假人,并谈好3500元一套假资料,假资料包括身份证、户口簿、空白的职工表格及企业印章,其中身份证地址变更为城镇地址、户口变更为城镇户口,利用假资料把自己伪造成退伍后系长乐供销社职工。然后先找到时任衡阳县劳动就业服务管理局分管公益性岗位补贴申报审核工作的党支部书记刘某甲(另案处理),送烟、送红包给刘某甲并把假资料给其审核,刘某甲看过资料后让张某某找时任城镇就业股股长的刘某乙办理,最终张某某成功办理了《就业失业登记证》及公益性岗位补贴。从2013年12月开始,张某某每月领取500元补贴,共计领取了1.7万元。
张某某从自己申办补贴的过程中发现商机,为获取更多利益,张某某通过相同的方式先后帮付某某、曾某某、王某乙、颜某甲、李某某、黄某某、李某甲、李某乙、黄某甲、黄某乙、刘某某曾某某十二个人(此十二个人均不属于公益性岗位补贴的对象)伪造资料冒领公益性岗位补贴,并收取每人7000—12000元不等的办理费,造成包括张某某在内的十二个人冒领公益性岗位补贴17.6万左右,公安立案前已退还衡阳县就业服务中心3.05万,其中张某某退还1.7万。除了上述十二人外,张某某还先后帮肖某某、王某甲、唐某某、范某某、蔡某某、杨某某、颜某乙欧某某八人制作了完整的假资料准备申报公益性岗位补贴,并收取了每人6000至22000元不等的办理费用,但因为此时有人在举报张某某冒领公益性岗位的事情,所以在申请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后为保险起见,张某某想等风声过后再继续办理,但直至案发一直没办理公益性岗位补贴。
2.2017年8月份,张某某因自己经营的塑料厂资金周转困难,便以有关系可以帮忙办理战残抚恤为由,收取明知不符合条件的被害人盛某乙2万元办理费用,事后张某某并未按承诺为盛某乙办理战残手续,而是将钱用于个人经营活动上,并以各种理由搪塞被害人,直至案发,2万元仍未归还。
二、伪造武装部队公文罪
2009年,中央民政部下发了关于对参加14种战役的复员军人可享受困难补助的政策,个人档案中有参战记录便可以申请。为办理该补助,张某某在邵东找人制作了一枚“陆军第十四集团军高射炮兵旅司令部”的印章及空白文书,为欧某某填写了假的参战记录,并在该记录上加盖了伪造的印章。经衡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该“陆军第十四集团军高射炮兵旅司令部”印章系伪造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的户籍资料、抓获经过、衡信联发[2008]5号文件、银行流水、衡阳县就业服务中心出具的六类涉军人员就业援助流程说明及张某某等人办理补贴的资料等书证;2.被害人盛某乙的陈述;3.证人盛某甲、付某某、唐某某、王某甲、王某乙、曾某某、李某某、黄某某、李国平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同案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明知自己及他人不属于公益性岗位补贴的领取对象,通过伪造假身份信息,冒领国家补贴,数额巨大;伪造武装部队公文一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及第三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伪造武装部队公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某一人触犯两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应对其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衡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_;
4.换押证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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