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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诈骗、合同诈骗、敲诈勒索案)(公开版)_灵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灵丘县人民检察院

灵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灵检刑刑诉〔2019〕58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1241971********,汉族,初中文化,籍贯山西省灵丘县,现住灵丘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敲诈勒索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3月13日被灵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灵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灵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敲诈勒索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1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涉嫌诈骗罪的犯罪事实

2017年间,被告人张某甲以能为赵某某、张某乙、郑某某、刘某某、杨某甲、孟某某、张某戊、张某丙、张某己办理移民搬迁房为由,骗取每人5000元。

2017年11月,张某甲以能为张某乙父亲张某庚办理低保为由,骗取张某庚2000元。

2017年9月,张某甲以能为李某某办理扶贫贷款为由,骗取李某某18000元。

2016年4月,张某甲虚构东窖村危房改造项目,找孙某某、杨某乙二人合作,以给领导送礼疏通关系为由,骗取杨某乙100000元。

二、涉嫌合同诈骗罪的犯罪事实

2016年12月,张某甲虚构东窖村修护村坝的事实,通过签订工程承包合同,骗取曹某某30000元。

2016年9月,张某甲以让崔某某承包黑龙河村盖楼房工程为由,通过与崔某某签订工程承包合同,骗取崔某某40000元。

三、涉嫌敲诈勒索罪的犯罪事实

2017年夏天,张某甲以取消张某丁贫困户资格为要挟,敲诈张某丁15000元。

四、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犯罪事实

2016年10月10日,张某甲通过上线推荐注册成为深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会员,参与该组织的传销活动,积极发展下线,在整体会员层级关系中处于第18层,下线达6层112人,获得奖励金额9246.24美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工程承包合同、收条、借条、情况说明、证明、文件材料、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丙、张某戊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某、张某乙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用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签订工程合同,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要挟手段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违反法律规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敲诈勒索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数罪并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灵丘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建东

2019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浑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灵丘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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