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岳检刑诉〔2019〕83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22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现住长沙市岳麓区**街道**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罪于2019年4月18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5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诈骗罪,于2019年7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9月3日至2019年9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9年8月20日至2019年9月3日、自2019年11月1日至2019年11月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卢某某曾系同事关系。2018年5月份至2019年3月份,被告人张某某谎称自己系离婚的成功男士与被害人卢某某微信聊天,以此骗取被害人卢某某的信任。之后,被告人张某某在与被害人卢某某微信聊天的过程中,多次以向被害人卢某某的亲属发送裸照、伤害被害人卢某某的家属等事由敲诈勒索被害人卢某某钱款人民币20余万元,并多次虚构发生车祸需要医药费等事由骗取被害人卢某某钱款人民币2万余元。
2019年4月17日,被告人张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卢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数罪并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小丹
2019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光盘两张;
4、量刑建议书一份、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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