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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诈骗、脱逃案)_万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一部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4197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万源市,住四川省万源市**镇。因抢劫罪,被告人张某某于1997年被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本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万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万源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2月21日被万源市公安局逮捕;2020年3月25日被告人张某某在达州市接受治疗期间逃脱,同年3月28日在万源市**乡**村一闲置养鸡场被抓获归案,现羁押于达州市看守所。

本案由万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脱逃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张某某实施诈骗的犯罪事实

1.2010年,被告人张某某以办纸杯厂为由,让被害人王某甲以自己的名义向万源市**乡信用社贷款2万元,借给被告人张某某。2019年6月份,被害人王某甲要求被告人张某某还钱并支付贷款利息,因被告人张某某无法还钱,重新给被害人王某甲出具5万元借条(包含本金及利息),2020年3月**乡农村信用社找到被害人王某甲要求返还贷款及利息共计51000元。

2.2011年3月至2011年6月,被告人张某某以办纸杯厂需要购买设备为由,分五次向被害人向某某借款108000元。

3.2014年1月至2015年2月25日,被告人张某某以有关系帮杨某某的丈夫侯某某办理社保及让侯某某管理自己的煤窑为由,分七次向杨某某骗取钱财共计81000元。

4. 2017年9月开始,被告人张某某以修高速公路和合伙承包工程为由,从被害人何某某处借款151386元。

5.2018年2月14日,被告人张某某以给工人发工资为由,向被害人胡某某借款17500元,后被害人胡某某多次要求张某某还钱,被告人张某某一直以各种理由拒绝还钱。

6.2018年3月23日,被告人张某某以长石国道涵洞工程需购置材料为由,向被害人王某乙借款20000元,约定利息4000元,2018年3月27日,又向被害人王某乙借款5000元,共计25000元。

7.2018年9月开始,被告人张某某以承包万八快速通道工程需要活动关系为由,从被害人周某某处借款181750元。

8.2018年12月,被告人张某某以在政法系统有关系,能够帮助被害人全某某将其子从看守所取出来为由,向被害人全某某先后索取活动费用55000元。经查,该55000元均用于被告人张某某个人挥霍。

9.2019年12月13日开始,被告人张某某以可以帮被害人吴某甲的女儿吴某乙转正工作为由,向被害人吴某甲先后索取活动费用23000元。因被告人张某某一直未办成此事,被害人吴某甲要求张某某返还钱财,被告人张某某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借条等书证;2.证人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甲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辨认、提取等笔录。

二、张某某脱逃罪的犯罪事实

2020年3月20日,涉嫌诈骗罪的逮捕在押被告人张某某因在达州市看守所羁押期间患肠梗阻,被送至达州市**医院进行治疗,2020年3月25日凌晨6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接受治疗期间为逃避羁押和刑法处罚,趁看守人员不备,挣脱脚链、手铐逃离医院,于同年3月28日23时许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指定管辖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徐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辨认、提取、侦查实验等笔录;5.脱逃现场及侦查实验等视频监控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向多人骗取财物并用于个人开支,其骗取的财物总计692636元,数额特别巨大,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作为逮捕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在被送至达州市**医院进行治疗期间,为逃避羁押,趁看守人员不备,挣脱脚链、手铐脱逃监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脱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在判决宣告前一人同时犯诈骗罪和脱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颖

2020年7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达州市看守所。

2.证据卷7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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