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库尔勒市检公诉刑诉〔2020〕27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9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出生地及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西充县**镇,现住四川省南充县**镇**村**组**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库尔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库尔勒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库尔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脱逃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4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4日、2020年2月24日、5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0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通过黄某某介绍认识了被害人邓某某,后张某某向邓某某谎称其通过新疆**公司承包了库尔勒市**路**区一期工程,并可将工程分包给邓某某。同年10月26日,张某某与邓某某签订建筑分包工程(劳务)承包合同,并收取邓某某20万元工程保证金,工程至今未开工,张某某拒不退还并逃匿。经核实,该工程与张某某无关,张某某无权向他人发包该工程。
2019年8月7日,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合同诈骗罪在四川省西充县**镇被西充县公安局民警抓获,临时羁押于四川省南充市西充县看守所。2019年8月16日,库尔勒市公安局民警坐火车押解张某某回库尔勒市。2019年8月20日凌晨1时许,在列车行驶至新疆哈密火车站时,张某某趁看守人员不备将约束带折断下车逃跑,后被民警及时发现并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现金20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在押解途中逃跑,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脱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数罪并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贾文雁
2020年5月21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库尔勒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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