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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诈骗案件)(公开版)_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一部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425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住玉溪市**县**镇**村**号,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建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15日被建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建水县看守所。1999年6月14日被告人张某某因犯强奸罪被华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

本案由云南省建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张某某及其值班律师杨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发电系统有限公司在建水县**镇*****电站,由昆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分公司(以下称四分公司)提供电站的保安服务,由云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电站的煮饭工、夫妻工的劳务用工,云南****股份有限公司(*******)的王某甲负责电站的安保及劳务人员管理工作。2016年底,四分公司派遣被告人张某某到****电站负责保安工作,张某某到任后虚构电站大量招聘夫妻工的务工需求及工资待遇向社会传播,骗取被害人陶某某、杨某某等17人“保证金”,共计人民币52000元。2018年4月初,被害人陶某某、杨某某等人到公安机关报案,2018年5月31日,张某某退还了部分被害人的“保证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郭某某、王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陶某某、杨某某、杨某甲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电站大量招聘夫妻工的务工需求及工资待遇,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52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建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俊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建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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