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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诈骗案犯罪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那检刑诉〔2019〕75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于重庆市荣昌县,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31196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重庆市荣昌区**桥**组**号。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4日被那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月28日由那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那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诈骗罪,2019年11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9日至5月5日期间,被告人张某甲伙同韦某某(已逮捕)、汤某某(已起诉)、黄某甲(在逃)、黄某乙(在逃)、胡某某(在逃)、刘某某(在逃)、汤某某(在逃)、罗某某(在逃)、老头子(身份核实中)通过事先预谋组织、选址、踩点,流窜到广西那坡县幸福新城“嘉宴”餐厅对面设置一摆摊点以给客人免费转幸运大转盘的方式抽奖。汤某某和黄某乙轮流当主持人,负责向来往顾客介绍幸运大转盘的玩法;韦某某是老板娘,负责收钱;彭某某是老板,负责安排人员及提供一米牌平板电脑、电热水壶、布绒娃娃等摆摊道具;黄某甲负责使用手机APP蓝牙连接大转盘操控大转盘及充当顾客、群众体验幸运大转盘消除来往顾客的疑虑;张某甲、胡某某、刘某某、汤某某、罗某某、老头子负责充当顾客、群众体验幸运大转盘消除来往顾客的疑虑。该团伙先采取操控大转盘给客人转中一至两次价值几十元钱至一百元钱左右的电饭煲、儿童智能手表、布娃娃、电热水壶等免费或者交十元钱即可获得的奖品,以此获得客人的信任,消除客人上当受骗的顾虑心理,再通过遥控大转盘转到幸运一(即支付1788元钱方可领取的一米牌学习平板电脑),七天内共计骗得人民币48000元钱, 其中被害人黄某丙被骗1798元钱,张某乙被骗1808元钱,陈某某被骗1798元钱,隆某某被骗1788元钱,李某某被骗1798元钱,黄某丁被骗1798元钱。犯罪嫌疑人张某甲分得1400元人民币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2019年5月22日,经那坡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一米牌学习平板电脑的认定价格为人民币肆佰伍拾元整(¥4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电脑等物证;

 2、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3、汤某某等证人证言;

 4、被害人黄某丙、张某乙、陈某某陈述;

 5、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伙同他人采取隐瞒真相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48000元人民币,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那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明学

2019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那坡县看守所;

2、公安原卷二册随文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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