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忻府检一部刑诉〔2020〕11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221997********,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文水县**镇**村**号,无业,现住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村。该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忻州市公安局忻府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忻州市公安局忻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忻州市公安局忻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在网络软件“陌陌”上发布可以帮助他人支付宝花呗套现或者提升额度的广告,承诺让受害人刷二维码付款交易,然后再全额退款,以此产生信用从而完成提额。2020年3月17日至同年4月21日期间,被告人张某某以此手段骗取本区秦城乡顿村受害人刘某某1****0元人民币,拒不退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报案及陈述、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通过电信网络骗取他人钱财11522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智彦萍
检察官助理:赵海贝
2020年7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原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涉案手机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