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区检刑诉〔2020〕30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住贵州省**市**区**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9日被贵州省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贵州省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州省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案,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被告人张某某开始在网上盗用女性照片作为自己的微信头像,并伪装成名为“刘某”的女性身份与男性网友聊天,以谈恋爱为名、编造各种理由向被害人索要价值共计人民币67866.57元的财物,全部挥霍一空。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16年,张某某冒充女性身份,以“刘某”的名字通过手机软件“陌陌”添加了其朋友吴某某,并谎称自己已经离婚。通过一段时间的暧昧聊天后双方在网上确立了恋爱关系,并一直持续到2019年,期间张某某还以朋友身份安慰吴金兵、对“刘某”进行正面评价。两人在网上相处期间,张正贵编造各种理由向吴金兵要钱,金额共计人民币12876.57元。
2017年7月,张某某冒充女性身份,以“刘某”的名字通过手机软件“微信”添加了被害人谌某某,并与其聊天,熟识之后张某某便以各种理由向谌某某要钱和礼物,于是谌某某购买了一部价值人民币6950元的苹果7PLUS手机给张某某,并通过微信向其转账共计人民币900元。
2019年初,张某某冒充女性身份,以“刘某”的名字通过手机软件“全民K歌”认识了被害人高某,两人认识后互相添加微信,随后张某某时常发送暧昧的信息给高某,骗取其信任后以各种理由向高某要钱,金额共计人民币47140元。
2020年5月8日22时许,公安民警在安顺市**小区**栋**楼*号将被告人张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归案经过、银行交易流水清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国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吴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段婕
检察官助理 郭雨婷
2020年9月22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押于安顺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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