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20〕123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223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广宁县**镇**村委**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9月16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11月1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2020年11月18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至8月,被告人张某某虚构其在**公司上班、可以办理贷款的事实,以缴纳贷款保证金和利息为名,骗取被害人黄某某人民币25000元、骗取被害人周某某人民币8000元,共计人民币33000元。
2020年8月11日,民警电话传唤被告人张某某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2.被害人黄某某、周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4.电子数据。
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11月23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私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吴文忠
2020年11月2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2.卷宗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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