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谷检一部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51995********,汉族,农民,高中文化,出生地湖北省谷城县,住湖北省谷城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9日被谷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谷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期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9月7日至2020年9月2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3日下午,被告人张某某以借钱用于公司周转为由,向阳某某借款人民币3万元,并称晚上将用一辆“奥迪”Q5轿车作为抵押。当晚6时许,张某某打电话给同村同学赵某某,称借其“奥迪”Q5轿车作婚车用一天,赵某某同意后,张某某将车骗走。当晚8时许,张某某将该车抵押给阳某某,又从阳某某处借款人民币17万元。张某某将所借人民币20万元全部用于网络赌博输光。2020年6月2日,张某某到谷城县公安局投案。
2020年7月13日,经谷城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中心(谷价认定字[2020]050号)鉴定,“奥迪”Q5的价值为人民币256724元。案发后,张某某的亲属已将该车赎回还给赵某某,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奥迪”Q5轿车,车辆行驶证等物证;2.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汽车代购协议等书证;3.证人阳某某、包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5.谷城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6.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裴斐
(院印)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5868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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