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刑诉〔2020〕72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江苏省徐州市沛县人,身份证号码3203221994********,汉族,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专升本在校生(成人教育),家住徐州市沛县**镇**街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5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6月份以来,被告人张某某在淘宝网上经营渔具店名为“**小店铺”,客户在其店铺内下单后,被告人张某某再以买家身份在天猫其他店铺内购买该款商品,在收到饰品后,以向天猫购物平台申请恶意退款、将与不相关的杂物(如石头、手机扣等物品)或者与退货价值不符的渔具小配件寄给被害人的方式骗取退款,共计骗得人民币11639元,具体事实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以该方式在义乌市**街道**旗舰店内,骗得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10439元,现已退赃并取得被害人王某某谅解。
2.被告人张某某以该方式在河北省肃宁县**渔具店内,骗得被害人孙某某人民币1200元,现已退赃并取得被害人孙学书谅解。
2019年5月25日,被告人张某某被义乌市公安局工作人员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证据清单、交易记录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退款详单、退赃记录、赔偿协议书、残疾证、情况说明、谅解书、证明、身份材料、到案经过;
2.证人证言:证人何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害人王某某、孙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及照片、网络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手机数据刻录硬盘 。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网络虚构事实,隐瞒真相, 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义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华
2020年2月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徐州市沛县**镇**街村**号,电话:131*******;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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