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蜀检刑诉〔2019〕1886号
被告人张某,曾用名张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蒙城县,身份证号码3416221988********,汉族,大学文化,无业,现住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镇**村**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7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蜀山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被告人张某通过网络游戏与被害人李某某相识。10月25日,张某以可以低价帮助李某某购买大众捷达轿车为由取得李某某信任。后张某以购车定金、贷款手续费、保险费为由共计从李某某处骗取8500元。因张某一直未交车并拒绝退还上述钱款,李某某报警。张某在得知李某某报警后退还李某某损失。
2018年12月15日,被告人张某通过吴某某与被害人王某相识,因张某系吴某某的学生遂取得王某的信任。后张某以购买凯迪拉克XT5轿车需要缴纳定金、按揭服务费、保险费为由从王某处共计骗取38500元。12月30日,张某以全款可以尽早提车为由要求王某向倪春雷的银行卡转账30000元,并承诺于2019年1月2日交车。后在王某要求交车时张某以各种理由推脱,王某遂报警。
2019年5月17日,被告人张某在芜湖市某洗浴中心被芜湖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张某家属代为退赔了被害人王某的损失并取得王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户籍信息、转账凭证、谅解书等书证;2.被害人王某、李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张某的供述及辩解;4.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使用欺骗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共计77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蜀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瞿临祉
2019年12月25日
附:1.被告人张某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2.案卷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量刑建议书五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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