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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诈骗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张**,女,1938年2月1日出生,小学肄业,农民,身份证号码41292419380201**,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谢庄乡**,2020年1月2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镇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以来,被告人张**伙同梁**、高**、李**、曹*、曹**等人以给**、曹**找对象为名,骗取被害人李*等人人民币6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上述犯罪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张**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相义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张**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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