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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云南省姚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姚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姚检公诉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张某某,曾用名:张某,女,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325198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云南省姚安县人,住姚安县栋**镇**村委**组**号。2019年5月1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姚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姚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姚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8日补查重报;于2019年11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2019年12月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3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2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张某某虚构为杨某某低价购买嘉荷苑小区的公租房、车位、商铺的事实,骗取杨某某购房款21.05万元。

2.2018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张某某虚构为周某某低价购买嘉荷苑小区的公租房以及商铺的事实,骗取周某某购房款21.87万元。

3.2019年6月,被告人张某某虚构要将化妆品公司奖励给自己的奔驰车辆免费送给周某某的事实,骗取周某某支付的车辆手续费、落户费1.2万元。

4.2019年1月,被告人张某某虚构办理加油卡送额度的事实,骗取杨某某、周某某、徐某某三人购油款共计人民币2.89万元。

5.被告人张某某故意隐瞒已婚事实,与张某甲发展为恋人关系,2017年8月,张某某以结婚过彩礼为由,骗取张某甲彩礼钱6.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记录、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罗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杨某某、周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现金人民币共计53.61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特将被告人张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姚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惠娟

2020年2月1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楚雄州看守所;

案卷材料六卷、量刑建议书三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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