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江西分宜人,公民身份号码360521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分宜县**公司家属房(户籍所在地分宜县**镇**村委**村小组**号)。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12月4日被分宜县人民法院判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分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分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以下简称被告人)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系本县**镇人。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被告人在没有口罩现货及生产、销售渠道的情况下,在微信群、朋友圈发布信息称“低价卖口罩,厂家直销”,并配发从网上下载及编辑过的一次性口罩图片。2月9日,被害人黄某某为购买口罩加被告人为微信好友进行协商,被告人自报假名、出示虚假的现货口罩图片及许诺次日发货骗取信任后,被害人黄某某分8次将订购口罩的货款共计28000元全部微信转账给被告人。事后,因被告人没有发货,且在被催要发货单号时拖延、更换微信号,以及删除被害人微信联系方式,被害人黄某某于是报案,故案发。经公安民警劝导,被告人已向被害人黄某某退赔诈骗所得全部钱款,并于2020年3月31日自动到案,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人口信息、到案经过、领条及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电子数据等证据。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诈骗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28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张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综合全案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建议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邹瑞华
附:
1.被告人张某某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盘,随文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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