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20〕124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81988********,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公司**,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密云区**镇**村**街**号。曾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于2019年10月25日被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拘留十五日。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3月10日至4月9日、自2020年5月8日至6月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7月1日至8月24日间在**公司任**,在其任职期间及离职后,以冲业绩、倒信用卡、急需用钱、领导小孩生病等理由,使用自己伪造的健身房收款二维码等方式,骗取健身房客户岳某某(女,32岁,河北省人)、宋某某(男,27岁,北京市人)、姜某某(男,34岁,黑龙江省人)、卢某某(女,23岁,河南省人)、顾某某(女,39岁,河南省人)、李某某(女,35岁,北京市人)、侯某某(女,24岁,北京市人)、马某某(男,30岁,甘肃省人)、荀某某(女,36岁,河北省人)人民币共计29800元。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11月8日在北京市朝阳区拘留所大厅被民警查获。被告人张某某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的微信聊天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等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岳某某、宋世杰等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被害人对被告人张某某的辨认笔录;6.其他: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席瑞冰
检察官助理:刘珮露
2020年6月2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随案移送: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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