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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石检一部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1041983********,汉族,硕士研究生,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路**号**室,现住北京市海淀区**园**号楼**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1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2月2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2月23日至2020年1月21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9年12月9日至12月23日、自2020年2月22日至3月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2月至6月期间,虚构其丈夫郝某某系国家领导人秘书,谎称其本人认识首钢集团领导,可以帮助被害人肖某某办理租赁北京市石景山区老山文化馆的场地用于开办幼儿园一事,谎称其以支付定金、违约金以及办事费用为由,先后多次骗取肖某某共计人民币159万元。后张某某将伪造的盖有“首钢集团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的定金收据交给肖某某以取得其信任。张某某将上述钱款用于偿还其个人欠款及消费。

2019年7月28日,肖某某发觉被骗后报案。2019年7月30日至8月1日,张某某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向肖某某偿还全部款项。2019年8月5日,张某某主动向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八宝山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伪造收据的照片,微信交易截图,银行卡交易明细等;2.证人证言:证人郝某某、王某某等五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肖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北京信诺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6.辨认笔录:被害人肖某某的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讯问录像,电话联系证人录像等;8.其他证明材料: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网上比对工作记录,户籍信息等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寇谦

2020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北京市海淀区**园**号楼**单元**号,联系方式1381180****。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光盘23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取保候审决定书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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