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葫南检公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26********095X,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现住衡水市故城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6日被葫芦岛市公安局南票分局监视居住,同年4月8日转为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转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葫芦岛市公安局南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8月,被告人张某某因欠高利贷,无钱偿还,遂利用手机快手软件发布出售废旧轮胎的虚假信息,以此诈骗他人财物。2019年8月末的一天,被害人解某某通过微信联系张某某,想购买废旧轮胎,张某某谎称自己有废旧轮胎,二人达成协议后,解某某通过微信转给张某某人民币2000元,张某某将解某某微信拉至黑名单。张某某将此2000元转给其爱人孙某某,谎称是其工资,后孙某某将此2000元用于偿还高利贷及生活花销。
二、2019年10月,被告人张某某与其爱人孙某某(另行处理)合谋利用手机快手软件发布出售废旧轮胎的虚假信息,以此诈骗他人财物,张某某负责联系,孙某某负责冒充货车司机。10月1日,被害人温某某看到张某某发布的快手视频后,联系张某某想购买废旧轮胎,二人达成协议后,温某某通过微信转给张某某人民币2000元定金。10月4日,孙某某按照事先预谋与温某某成为微信好友,谎称自己是货车司机,告诉温某某轮胎已装车。后温某某通过微信转给张某某人民币3000元。张某某与孙某某将此5000元用于偿还高利贷及日常花销。
被告人张某某诈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7000元。案发后,张某某家属积极退赃,现已得到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温某某、解某某的陈述;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3.证人孙某某的证言;4.案件来源、转账记录、谅解书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在到案后能主动供述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它犯罪事实,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以自首论,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票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靖
检察官助理:陈思
2020年11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处所同上;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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