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龙检一部刑诉〔2020〕74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031987********,汉族,高中肄业,无业,户籍住所地南阳市卧龙区梅溪路**号。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20年7月13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梅溪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20年7月24日经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梅溪分局逮捕。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梅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期审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自2019年初以来一直无业,无收入来源,其通过微信、陌陌等聊天工具添加多名陌生女性为好友,谎称自己名叫张某乙,谎报年龄及家庭情况,假意通过确定恋爱关系,骗取年轻女性信任后,便以各种虚假理由骗取多名女性钱财。
1、2015年8月开始,张某某通过聊天软件加被害人王某某为好友,二人通过QQ聊天后确立恋爱关系,张某某编造各种理由骗取王某某50000元;2016年9月,王某某因其父亲涉嫌犯罪被社旗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张某某谎称可以帮助其父从轻判处,骗取90000元的所谓活动经费。
2、2018年,张某某认识在**学院上学的被害人袁某某,二人确立恋爱关系,后张某某编造各种理由骗取袁某某3408元。
3、2018年8月,被害人徐某某因其对象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通过他人介绍认识张某某,张某某谎称其干爸是检察院副检察长,以为徐某某跑关系为由先后骗取10700元。
4、2020年初,张某某通过QQ加被害人茹某某为好友,谎称自己叫张某乙,二人通过聊天后确立恋爱关系,张某某编造各种理由骗取茹某某1000余元。
5、2020年1月开始,张某某通过微信加被害人陈某某为好友,二人通过微信聊天后见面,张某某谎称自己叫张某乙,假意确定恋爱关系,在骗取陈某某信任后,张某某骗取陈某某共计12000元及一个**平板电脑,并多次发生性关系。经南阳市卧龙区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该平板电脑价值1400元。
6、2020年5月开始,张某某通过微信加被害人马某某为好友,谎称自己叫张某乙,二人通过微信聊天后确立恋爱关系,张某某以各种理由骗取马某某1000元。
7、2020年6月开始,张某某通过微信加被害人赵某某为好友,谎称自己叫张某乙,二人通过微信聊天后确立恋爱关系,张某某以各种理由骗取赵某某700元。
8、2020年6月29日开始,张某某通过微信加被害人张某丙为好友,并自称张某乙,假意确定恋爱关系,在骗取张某丙信任后,张某某谎称各种理由问张某丙借钱共计1200元,并发生性关系。
以上,被告人张某某共计骗取钱财17140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物证;3、价值鉴定;4、辨认笔录;5、证人证言;6、被害人陈述;7、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隐瞒事实真相,多次骗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冀鹏毅
郭 宇
2020年10月23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羁押在南阳市看守所;
2.全案卷宗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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