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蜀检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安庆市,身份证号码340121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合肥市蜀山区**路**花园**栋**室(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桐城市**镇**居委会**路**号)。因故意伤害于2014年3月27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行政拘留3日;因犯强奸罪于2017年5月15日被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于2019年6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1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蜀山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张某乙(另案处理)和张某丙(已判决)商定以汽车多次无抵押贷款为名骗取车主车辆。具体由张某丙提供资金和场所(位于本市蜀山区某广场**栋**室,以下简称某办公室)、负责车辆转移和买卖,张某乙负责在网上发布汽车多次无抵押贷款的信息,寻找需要办理贷款的车主。有需要的车主和中介看到信息找张某乙后,张某丙就让被告人张某甲带着空白汽车质押借款合同等相关材料和钱去找张某乙,张某乙诱骗车主在空白质押借款合同上签字,并说质押借款合同是没有用的,车辆无需质押。待车主在一系列材料上签字后,张某乙给车主极少一部分的钱进一步获取车主信任,张某甲以给车辆装GPS为名拿走车钥匙将车辆开走,后张某乙也寻机离开现场。期间,张某丁(已判决)配合、帮助张某乙验车、欺骗车主以及帮助张某乙离开现场。张某丙等人骗得车辆后,车主若想取回车辆必须支付张某丙等人要求的高价,否则张某丙等人即将车辆予以出售。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6年9月3日,被害人谢某某看到张某乙、张某丙等人发布的汽车无抵押贷款信息来到合肥西环办公室,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丙、张某乙在支付给谢某某20000元后采用上述方式骗取谢某某一辆现代飞思轿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12657元)。后张某丙将该车以50000元的价格出售给薛某某。
2.2016年9月8日,被害人陈某某看到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等人发布的汽车无抵押贷款信息来到合肥西环办公室,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丙、张某乙、张某丁在支付给陈某某37000元后采用上述方式骗取陈某某一辆福特翼虎轿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58262元)。后陈某某按照张某丙的要求以70000元的价格将该车赎回。
3.2016年9月9日,被害人陈某某看到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等人发布的汽车无抵押贷款信息来到合肥西环办公室,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丙、张某乙、张某丁在支付给陈某某24000元后采用上述方式骗取陈某某一辆本田奥德赛轿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80249元)。后张某丙将该车以125000元的价格出售给薛某某。
4.2016年9月20日,被害人汪某某和被害人方某某看到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等人发布的汽车无抵押贷款信息来到合肥西环办公室,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丙、张某乙、张某丁在支付给汪某某60000元、方某某90000元后采用上述方式骗取汪某某一辆奥迪Q5轿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42314元)、方某某一辆宝马740轿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39261元)。后汪某某按照张某丙的要求以100000元的价格将该奥迪车赎回。
5.2016年9月27日,被害人郭某某和被害人贾某某看到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等人发布的汽车无抵押贷款信息来到合肥西环办公室,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丙、张某乙、张某丁在支付给郭某某60000元、贾某某28000元后采用上述方式骗取郭某某一辆丰田霸道越野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98145元)、贾某某一辆本田越野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09415元)。后张某丙将该本田越野车以58000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薛某某。
2019年9月21日,被告人张某甲在本市瑶海区临泉路与嘉山路交口附近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宝马740轿车、丰田霸道越野车、本田越野车已被公安机关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户籍信息、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张某丙、张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谢某某、陈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共计1190727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瞿临祉
2020年1月3日
附:1.被告人张某甲现被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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