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双检一部刑诉〔2020〕171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101197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街**号**栋**单元**室,现住哈尔滨市双城区**小区**。因涉嫌诈骗,2020年4月12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10月9日经本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份,被告人张某某以“孔某某”的虚假身份,通过其朋友苏某某认识了被害人赵某某,后购买一张临时电话卡注册微信号,虚拟了“何某某”的身份使用该微信号,并对赵某某介绍“何某某”是其好朋友,以介绍对象的方式将“何某某”的微信号推荐给赵某某。后张某某以“何某某”身份与赵某某处对象,在此过程中,张某某共骗取赵某某人民币25万元。在赵某某的催要下,2017年12月11日,张某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18万元人民币退回给赵某某,后将赵某某微信拉黑。张某某共诈骗赵某某人民币7万元。
2020年4月11日,侦查机关在哈尔滨市双城区**小区楼下将被告人张某某抓获,张某某到案后拒不供述诈骗赵某某犯罪事实,2020年4月12日公安机关对其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2020年9月17日,被告人张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微信聊天截图、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转账记录、户籍证明、现实表现等;
2.证人王某某、李某某、苏某某、丁某某、马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且认罪认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关业菊
2020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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