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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梁检一部刑诉〔2020〕407号 

    被告人张**,女性,1999年1月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61999********,汉族,高中毕业,无业,住江西省奉新县冯川镇城郊村下园组**号。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8日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张**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等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份至2018年7月份期间,吴**、吴**(均已判刑)招聘被告人张**等多人在江西省奉新县冯川东路租赁房屋,组建一无名字的网络销售公司,以吴**、吴**为老板,李**为主管,对外谎称销售蜂蜜,张**等人分别扮演“售前”、“售后”和“财务会计”角色,用事先准备好的“话术”,联系网上从事微商业务的人员,以网上销售蜂蜜可以返利为诱饵,以要求微商人员交纳定金或货款形式,实施诈骗。

案发后,经公安机关侦查查明:该诈骗团伙诈骗金额为人民币237400元。其中张**与廖**(已判刑)共同诈骗苏**、胡*各人民币8800元,共计17600元。张**于2019年12月25日向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投案,退赃款人民币17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苏**等人的陈述;3、证人廖**的证言;4、被告人张**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虚构事实,骗取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班银海

                                  检察员:王  涛

                2020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张**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87957817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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