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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甘检公诉刑诉〔2020〕53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502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东营市**镇**村**号,现住址同上。曾因犯诈骗罪,2017年8月被山东省**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8年2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0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7日被甘井子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间,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杨某某通过快手直播相识,相互添加微信****,后张某某以给孤寡老人盖房子、找人请客送礼等理由骗取杨某某钱款,杨某某在大连市***区**街大市场其摊位上多次通过微信转账给张**137,894元,被张某某挥霍,至案发时未退还赃款。(详见附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微信****;2. 视听资料:手机数据等;3. 被害人杨某某陈述;4.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及辩解 。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属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崔雅清
代理检察员:  唐  鸣

2020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现押于大连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肆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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