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庐阳检一部刑诉〔2020〕207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125198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销售,现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路**号**三期**幢**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阜阳**路**号**小区**幢**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日经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下旬,被告人张某某在明知自己无能力、无关系为他人办理孩子入学事宜的情况下,在从事房产销售的同行李某甲向其咨询时,仍谎称能帮助被害人李某乙的孩子入学合肥市**小学。自2020年7月27日至案发,张某某以办事费、借读费、活动费等为由,先后欺骗李某乙通过手机网银和微信向其转账人民币40000元,得款后,李某乙并未找人帮忙,赃款被其还账、花销,致使李某乙的孩子贻误入学。
2020年9月1日,被害人李某乙发现被骗后报案。当日,张某某主动向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责任区刑警三队投案,最终迫于证据压力如实交代案件事实,于次日被取保候审。
2020年9月2日,张某某将4万元赃款退还给被害人李某乙,李某乙对其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单、归案经过、微信转账及聊天截图、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李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人民币4万元,数额较大,其行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柴双
2020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2册,光盘1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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