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枞检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于上海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101171995********,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松江区,住上海市松江区**村**栋**室。被告人张某某2013年7月12日因殴打他人被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2015年12月3日因吸毒被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行政拘留14日;2017年1月因诈骗被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行政拘留14日;2017年3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8日被枞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枞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3日凌晨,枞阳县枞阳镇居民王某某(女,19岁)为应对疫情通过闲鱼APP平台,添加微信昵称叫“宽容”(帐号xtmz2234)的口罩卖家,求购1万只口罩,该卖家无货可售,便推荐微信昵称叫“腿呢”(帐号wxid_2tm7d07ggxo12)即被告人张某某给王某某,张某某在没有任何货源情况下,与王某某通过微信聊天达成购买1万只口罩,每只1.9元,打款后早上就可以发货的交易,王某某即通过微信转帐1.5万元给张某某,张某某收款后即将该款用于归还债务和赌博,又将王某某微信拉黑失联。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聊天、转账记录、常住人口登记表等书证;
2、被害人陈述;
3、被告人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隐瞒事实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愿意退出赃款,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周琰
2020年2月1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在枞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光盘肆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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