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县检公诉刑诉〔2019〕260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xx年x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219xxxxxxxxxx,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县,住安阳县瓦店乡xx村xx号,无前科。因涉嫌强奸罪,2018年11月22日被安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强奸罪、诈骗罪,经本院批准,2018年12月29日被安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安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3月8日第一次退回安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安阳县公安局于2019年4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第二次退回安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安阳县公安局于2019年6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2019年7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至5月,被告人张某某以给被害人王某某介绍对象为名,先后在安阳县瓦店乡、江苏省苏州市、天津市,分别骗取王某某4000元、7000元、1500元,三次共计12500元。经河南平原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某系边缘智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张某某供述;被害人王某某陈述;证人王某甲、单某某、单某、杨某某等证人证言,鉴定意见,银行流水记录、户籍信息及相关书证相印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虚构事实,以介绍对象为名,骗取财物125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霍根顺
二〇一九年七月九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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