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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588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89********,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山东省兰陵县人,现住临沂市兰山区**新城**楼**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5年6月4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6月5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日再次被兰陵县公安局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1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31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5年2、3月份,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办理信用卡收取手续费等名义,骗取卞某某4500元、刘某某3500元。案发后张某某已退赔8000元。

2、2020年2月份,在全国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被告人张某某以能联系购买一次性医用口罩的名义使用“徐静”的微信,诈骗兰陵县**镇**村村民张某某6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微信截图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系累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卓爱民

检察官助理:马青

2020年8月20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侦查卷五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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