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冠检一部刑诉〔2020〕15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5261984********,汉族,中专文化,群众,冠县**办公室(**房屋征收与补偿服务中心)职工,户籍地山东省冠县**路**号**小区**号楼**单元**室,住址**。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0日被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1日被我院批准逮捕,2020年7月22日由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日至5月18日,被告人张某某利用冠县**办公室(**房屋征收与补偿服务中心)职工的身份,虚构负责三里韩村回迁安置工作,能够办到回迁号为由,骗取冠县**地产公司王某某的信任,每个回迁号收取3万元定金,王某某先后5次将五位客户的15万元回迁号定金通过支付宝转账给被告人张某某。之后被告人张某某失去联系,将赃款用于购买网上的“时时彩”彩票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李增宪
检察官助理 许立新
2020年9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聊城市看守所
2.案件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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