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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一部刑诉〔2020〕131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23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汶上县**镇**村**号,现住东平县**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室,无职业。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肥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27日被肥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郭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23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东平县**街道**路**号,现住东平县**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室,务工。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6日被肥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1月5日被肥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张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8月3日对涉嫌诈骗罪的被告人郭某甲依法追诉,并于2020年8月4日依法告知被告人郭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被告人张某某、郭某甲与候某某(另案处理)预谋以相亲订婚为幌子骗取刘某甲彩礼。2016年8月27日,被告人郭某甲及候某某安排被告人张某某与刘某甲在肥城市桃园镇**村见面,向刘某甲称张某某名叫“刘某某”并约定2016年8月29日订婚,索要订婚彩礼11000元。同年8月29日,被告人郭某甲联系付某某冒充张某某母亲,被告人张某某使用“刘某某”的虚假身份与刘某甲订婚,骗取订婚彩礼11000元,其中张某某分得3300元、候某某分得4300元、郭某甲分得3400元。后被告人张某某与刘某甲断绝联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等;2.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刘某乙等人的辨认笔录;3.证人证言:证人郭某乙等二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甲、刘某乙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郭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郭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郭某甲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张某某、郭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毛绪娟

检察官助理王鲁宁

2020年9月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郭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30页、光盘1张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5.《量刑建议书》六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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