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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菏牡检公刑诉〔2019〕1381号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张某某、张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011990********,汉族,高中文化,菏泽市**服务总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路**号,现住菏泽市曹州路市委**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4月6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4月5日因取保候审期限届满解除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9日被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郓城县看守所。

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9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张某甲及辩护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9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现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6年10月份,犯罪嫌疑人张某甲以能不走拍卖程序购买到公车为由,先后分三次骗取了被害人赵某某购车款共计人民币13.9万元。张某甲于2017年4月1日前,通过支付宝退还给赵某某人民币19400元。案发后,张某甲家属退赔被害人赵某某全部钱款,取得赵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交易明细、谅解书等书证;2.电子数据;3.证人张某乙、李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二、2018年10月下旬,犯罪嫌疑人张某甲以能给被害人尹某某办理涨工资一事为由,骗取了尹某某雨花石香烟十条(花费4800元)、1万元的购物卡、封口费2千元,后将财物兑换成钱后自己花了。案发后,张某甲家属退赔被害人尹某某人民币16000元,取得尹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张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尹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三、2019年1月份,犯罪嫌疑人张某甲以能多评估拆迁面积为由,骗取了被害人仝某某现金9.5万元,后将钱用于自己花费了。案发后,张某甲家属退赔被害人仝某某人民币95000元,取得仝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陈述事实材料、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尹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仝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梦然

代理检察员秦辉余

2019年11月1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郓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及补充材料1页、光盘3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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