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小检刑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031985********,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巷**号。2019年11月2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临汾市尧都区公安局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大队抓获后临时羁押于临汾市尧都区看守所,2019年11月26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5日经本院批准,12月6日被小店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太原**培训学校负责人冯某某通过朋友结识了被告人张某某,被告人张某某以通过关系能够办理学生到成成中学晋源校区上学以及到山西**幼儿园上学为由骗取冯某某信任,冯某某于2019年7月2日到8月26日分14次将收取学生家长的54.5万元人民币交给被告人张某某。要求其办理学生上学事宜。被告人张某某将所收取54.5万元人民币全部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微信聊天记录、收付款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钱财54.5万元人民币,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贾剑芳
2020年3月18日
附: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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