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清检徐检刑诉〔2021〕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40121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清徐县,住清徐县**乡**路**号。2020年10月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清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2日被清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清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以来,被告人张某某编造可以免考办理焊工证的事实,让被害人侯某某在网上申请“焊工证”的微信号,骗取被害人侯某某人民币3827元用于还赌债。后被告人张某某在网上又申请了“周某某”、“刘某某”、“公众号”、“客服”的微信号,虚构可以办理消防证、建筑师证、高空作业证、提高支付宝额度等,告知被害人侯某某“刘某某”是银行的工作人员,“公众号”是银行的领导,被告人张某某假冒“周某某”、“刘某某”、“公众号”、“客服”与被害人侯某某聊天,编造虚假事实,让侯某某通过支付宝、微信、扫二维码的方式转账给自己,共骗取被害人侯某某人民币34699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2.被害人侯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用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荆新国
2021年1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在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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