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市检一部刑诉〔2020〕27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802199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有限公司**员,户籍**河南省焦作市**区**街**号楼**号,现住址同户籍**。该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4年10月25日被河南省**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犯罪时未满16周岁),经**减刑后于2015年11月30日**释放。又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1日被高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2月5日,被告人张某某为谋取私利,在其微信加入的“焦作市****交流群”内发布出售口罩、消毒液等信息、图片。被害人刑某某于当日下午在该微信群里看到出售口罩****,便微信联系被告人张某某商谈购买一次性医用口罩用于****,被告人张某某通过微信给被害人刑某某发送口罩、消毒液等照片,并谎称有大量械字牌医用口罩可供购买,骗取被害人刑某某的信任后,以支付购买口罩定金为由,要求被害人刑某某向其提供的工商银行卡转账人民币1万元。2020年2月6日,被害人刑某某向被告人张某某指定的工商银行卡转账人民币1万元定金,2月7日被告人张某某将被害人刑某某的微信删****,将定金占为已有。2020年3月12日,被告人张某某将诈骗所得赃款全部退还被害人刑某某,并取得谅解。
2.2020年2月6日,被害人宋某某在微信上加被告人张某某****,商谈向其购买口罩事宜时,被告人张某某以需支付1万元货款定金、口罩涨价等为由,骗取被害人宋某某人民币计14000元,诈骗得逞后,被告人张某某将被害人宋某某从微信****。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将诈骗所得赃款全部退还被害人宋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刘某某、申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刑某某、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且已退还被害人全部钱财,得到被害人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路明
2020年8月25日
附件:
1. 被告人张某某现居原籍,联系电话:1500391****;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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