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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0〕21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4021981********,回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街道**街委**组,现住长春市宽城区**街**小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7日被德惠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初,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宁某某通过快手平台相识,后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自2019年7月30日至9月3日期间,被告人张某某通过虚构为宁某某办理**速递公司工作、为宁某某购买手表、其银行卡被冻结让宁某某暂时垫付运费等事实,骗取宁某某向张某某及其指定的**速递账户转款或直接使用宁某某的支付宝、信用卡取款共计人民币39,03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证明》、《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

2、证人马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宁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微信聊天记录、微信、支付宝交易记录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雪东

2020年7月31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德惠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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