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吉市院一部刑诉〔2020〕44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325********103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奇台县***镇**村**组**号,现住新疆昌吉市***路****小区**号楼**单元**室。因犯诈骗罪于2018年12月5日被昌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9日被昌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30日被昌吉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昌吉市看守所。
本案由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3月份期间,被告人张某某以能够违规办理驾驶证为由,收取聂某某办理费用17000元,后被告人张某某将赃款挥霍一空。
2、2018年10月份期间,被告人张某某以能够违规办理驾驶证为由,收取王某某办理费用18500元,后被告人张某某将赃款挥霍一空。
3、2018年11月份期间,被告人张某某以能够违规办理驾驶证为由,收取李某办理费用17000元,后被告人张某某将赃款挥霍一空。
4、2019年1月份期间,被告人张某某以能够违规办理驾驶证为由,收取赵某某办理费用21000元,后被告人张某某将赃款挥霍一空。
5、2019年2月份期间,被告人张某某以能够违规办理驾驶证为由,收取王某某办理费用18000元,公安机关立案前,被告人张某某退还全部赃款。
6、2019年3月份期间,被告人张某某以能够违规办理驾驶证为由,收取赵某某、张某某办理费用30000元,后被告人张某某将赃款挥霍一空。
7、2019年4月份期间,被告人张某某以能够违规办理驾驶证为由,收取史某某办理费用18000元,后被告人张某某将赃款挥霍一空。
8、2019年5月份期间,被告人张某某以能够违规办理驾驶证为由,收取马某某办理费用25000元,后被告人张某某将赃款挥霍一空。
9、2019年8月份期间,被告人张某某以能够违规办理驾驶证为由,收取王某某办理费用20000元,后被告人张某某将赃款挥霍一空。
10、2019年10月份期间,被告人张某某以能够违规办理驾驶证为由,收取李某某办理费用3600元,后被告人张某某将赃款挥霍一空。
11、2019年12月份期间,被告人张某某以能够违规办理驾驶证为由,收取杨某办理费用5000元,后被告人张某某将赃款挥霍一空。
12、2017年3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以能够违规办理驾驶证为由,收取仵某某给其子仵某某、朋友肖某某、徐某某、吴某、张某某、张某某、江某某、田某某办理驾照的费用136000元,立案前,被告人张某某退款46000元,其余90000元赃款被其挥霍一空。
13、2019年7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以能够违规办理驾驶证为由,收取许某某办理费用17000元,后被告人张某某将赃款挥霍一空。
14、2019年3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以能够违规办理驾驶证为由,收取吴某某办理费用10000元,后被告人张某某将赃款挥霍一空。
15、2019年6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以能够违规办理驾驶证为由,收取朱某某办理费用27000元,后被告人张某某将赃款挥霍一空。
16、2019年2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以能够违规办理驾驶证为由,收取杨某办理费用13000元,后被告人张某某将赃款挥霍一空。
17、2019年2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以能够违规办理驾驶证为由,收取蔡某某办理费用13000元,后被告人张某某将赃款挥霍一空。
18、2019年9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以能够违规办理驾驶证为由,收取姚某某办理费用17000元,后被告人张某某将赃款挥霍一空。
19、2018年2月至2019年2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以能够违规办理驾驶证为由,收取马某办理费用20000元,后被告人张某某将赃款挥霍一空。
20、2018年2月至2018年5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以能够违规办理驾驶证为由,收取马某某办理费用19000元,后被告人张某某将赃款挥霍一空。
21、2016年6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以能够违规办理驾驶证为由,收取王某某办理费用15000元,后被告人张某某将赃款挥霍一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现金4161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昌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萍
2020年7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昌吉市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叁册;
3.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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