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萧检二部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张某某,曾用名“张某甲”,男, 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26251997********,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路**号**花园**园**栋**号。因诈骗,于2019年7月12日被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机场公安局乌兰浩特机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2019年7月27日被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日被浙江省公安厅机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5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浙江省公安厅机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3月20日,被告人张某某在包头市**公寓**内以微信没有绑定银行卡、要用银行卡转账置换微信零钱为借口,骗得被害人张某乙人民币5000元;3月21日、3月25日又以同样理由再次骗取被害人张某乙人民币5000元、20000元,共计骗取人民币30000元。

2、2019年5月3日,被告人张某某在**国际机场候机楼内冒充现役军人,以需乘机赶回部队集合、微信支付限额无法购买机票为由,骗取机场应急保障部员工沈某某信任,为其购买了杭州至北京、北京至包头机票共二张,机票款共计人民币1900元。

3、2019年6月21日,被告人张某某在**国际机场候机楼内冒充现役军人,以需乘机赶回部队集合、微信支付限额无法购买机票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某的信任,为其购买了杭州至乌兰浩特机票一张,机票款为人民币2100元,同时又以无钱打车为名向其借款人民币500元,共计骗取人民币2600元。

4、2019年7月8日,被告人张某某在**国际机场候机楼内,以微信消费过高支付限额、无法购票为由,骗取被害人潘某某信任,为其购买了两张杭州至天津、天津至包头的机票,机票款共计人民币1650元。

5、2019年9月10日,被告人张某某在呼和浩特市以微信消费过高限额,现在无法支付为由,骗取被害人姚某某人民币15000元。

6、2019年9月19日,被告人张某某在包头至呼和浩特的**次列车上,以微信余额不足,但支付宝中有钱,可以用支付宝还微信中的钱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甲人民币10000元。

7、2019年9月26日,被告人张某某在杭州市**酒店,自称是退伍军人,以入住酒店没带银行卡、微信支付限额无法支付住宿费用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3310元。

8、2019年9月29日,被告人张某某在杭州市下城区**酒店,自称退伍军人,以所带银行卡系部队所发,不能微信转账为由,骗取被害人谭某某人民币2228元。

9、2019年9月30日,被告人张某某在**国际机场候机楼内,自称现役军人,以支付宝、微信限额,无法支付机票款为由,骗取旅客范某某信任,为其购买了一张杭州至沈阳的机票,机票款为人民币2040元。

被告人张某某到某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已退还部分赃款。

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晓兰

二○二○年一月十六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羁押于萧山区看守所;

2、侦查卷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