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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副 本)

新检公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北流市,身份证号码4509811991********,汉族,文化程度中专,务工,住广西北流市**镇**村**组**号。2019年9月2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逮捕。

本案由江门市公安局新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的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3月至6月期间,虚构家人生病、办理丧事、偿还房贷、考试以及代报名考取健康管理师证件等多个事实,诈骗得被害人冯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人民币21029元。

2、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6月4日,虚构代报名考取健康管理师证件的事实,诈骗得被害人吴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人民币4780元。同年6月9日,被告人张某某又以政策有变,学费增加为由,诈骗得被害人吴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人民币1116元,共诈骗得人民币5896元。

3、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9月17日,虚构其弟弟没钱报考的事实,诈骗得被害人李某甲通过微信转账的人民币1500元。

4、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9月8日,虚构母亲生病住院的事实,诈骗得被害人蒋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人民币3000元。

5、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5月26日,虚构母亲生病治疗的事实,诈骗得被害人李某乙通过微信转账的人民币3000元。同年7月20日向被害人李某乙归还人民币2000元。同年8月28日,被告人张某某又虚构代为办理住院手续、买药等事实,诈骗得被害人李某乙通过微信转账的人民币1915元;同年9月7日又虚构代为办理出院手续的事实,诈骗得被害人李某乙通过微信转账的人民币1800元,合计共诈骗得人民币4715元。

6、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9月20日,虚构代购药品的事实,诈骗得被害人黎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人民币250元和现金人民币1400元,合计1650元。

综上,被告人张某某共向6名被害人实施诈骗,诈骗金额合计37790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2、被害人冯某某、吴某某等6人的陈述;

3、证人林某某、梁某某的证言;

4、电子数据;

5、有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诈骗私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张某某虽不具备自首情节,但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戴晓莹

书记员:邓晓敏

2020年3月27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附注: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江门市新会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五册随送;

 3、由江门市公安局新会分局扣押的涉案财物提请法院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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