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和检公诉刑诉〔2020〕173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54年**月**日出生于辽宁省沈阳市,公民身份号码210114195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乡**村**组**。曾因犯诈骗罪,于2012年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6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2日经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27日、2020年3月6日将本案退回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补充侦查,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经补充侦查后分别于2020年1月20日、2020年4月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12月12日、2020年2月20日本院分别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至2015年间,被告人张某甲虚构承包沈阳市铁西区**镇**村**楼联建工程以及有能力为他人办理工作等事实,取得被害人的信任,以工程需要资金及办工作费用为由,在沈阳市和平区**等地骗取被害人共计人民币80余万元,具体如下:
1、2013年至2015年间,被告人张某甲以办工作为由,先后在沈阳市和平区**路40-1门某某甲饭店门前等地,骗取被害人某某乙人民币共计114000元。其间,被告人张某甲以工程需要资金为由骗取被害人某某乙人民币60000元。
2、2013年8月至今,被告人张某甲以工程需要资金为由,在抚顺及沈阳市铁西区**路**室骗取被害人朱某某人民币200000余元。
3、2014年11月12日,被告人张某甲以工程需要资金为由,在沈阳市和平区盛京银行南湖支行骗取被害人郑某某、王某甲林人民币164000元。
4、2014年12月23日,被告人张某甲以工程需要资金为由,在沈阳市和平区**路**小区骗取被害人刘某甲人民币300000元。
5、2015年2月6日、8月14日,被告人张某甲以工程需要资金为由,在沈阳市铁西区**路**室内骗取被害人刘某乙人民币30000元。
6、2015年6月至12月间,被告人张某甲以工程需要资金为由,在沈阳市和平区**路99-3号光大银行金城支行等地骗取被害人陶某某共计人民币47万余元。
被告人张某甲在案发现返还部分赃款。
2019年8月5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张某甲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吴某甲、吴某乙、某某丙、马某某、张某乙、仉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某某乙、王某乙、刘某乙、郑某某、陶某某、刘某甲、朱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七十七条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冯海郭燕南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被羁押于沈阳市和平区看守所;
2.案卷四册、光盘一张随案移送;
3.《证人名单》一份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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